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《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》(GA/T 146-1996)第3.1项、4.1项之规定,构成轻微伤。
五、鉴定意见
被鉴定人顾文荣伤情鉴定为轻微伤。
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《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》(GA/T 146-1996)第3.1项、4.1项之规定,构成轻微伤。
五、鉴定意见
被鉴定人顾文荣伤情鉴定为轻微伤。
鉴定意见
1、被鉴定人安书才伤残鉴定为二级伤残。
2、被鉴定人安书才后期医疗费评定为9000元人民币(玖仟元整)。
3、被鉴定人安书才属二级护理依赖。
鉴定意见
1、被鉴定人王鹏飞伤残鉴定为九级。
2、被鉴定人王鹏飞后期医疗费评定为3000元人民币(叁仟元整)。
3、被鉴定人王鹏飞三期评定为休息期90天,营养期30天,护理期30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