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《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》(GA/T 146-1996)第4.4项之规定,构成轻微伤。
五、鉴定意见
被鉴定人刘加红伤情鉴定为轻微伤。
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《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》(GA/T 146-1996)第4.4项之规定,构成轻微伤。
五、鉴定意见
被鉴定人刘加红伤情鉴定为轻微伤。
鉴定意见
被鉴定人董欣怡后期医疗费评定为28000元人民币(贰万捌仟元整)。
鉴定意见
1、被鉴定人李全胜伤残鉴定为九级。
2、被鉴定人李全胜三期评定休息期为170天,营养期60天,护理期30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