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、司法部、法(司)【1990】6号《人体轻伤鉴定标准》(试行)第二十三条(四)项之规定,构成轻伤。
五、鉴定意见
被鉴定人李毅伤情鉴定为轻伤。
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、司法部、法(司)【1990】6号《人体轻伤鉴定标准》(试行)第二十三条(四)项之规定,构成轻伤。
五、鉴定意见
被鉴定人李毅伤情鉴定为轻伤。
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、司法部、法(司)【1990】6号《人体轻伤鉴定标准》(试行)第六条、第十条(一)项之规定,构成轻伤。
五、鉴定意见
被鉴定人莫忠富伤情鉴定为轻伤。
鉴定意见
1、被鉴定人何云正伤残鉴定为十级伤残。
2、被鉴定人何云正后期医疗费评定为12000元人民币(壹万贰仟元整)。
3、被鉴定人何云正三期评定为休息期90天,营养期15天,护理期15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