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最高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、国家安全部、司法部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》第5.2.5a项之规定,构成轻微伤。
五、鉴定意见
被鉴定人张长省伤情鉴定为轻微伤。
根据最高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、国家安全部、司法部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》第5.2.5a项之规定,构成轻微伤。
五、鉴定意见
被鉴定人张长省伤情鉴定为轻微伤。
鉴定意见
1、被鉴定人潘光朝伤情鉴定为轻微伤。
2、被鉴定人潘光朝后期医疗费评定为2500元人民币(贰仟伍佰元整)。
鉴定意见
1、被鉴定人饶强伤残鉴定为九级伤残。
2、被鉴定人饶强后期医疗费评定为9000元(玖仟元整)。
3、被鉴定人饶强评定为休息期180天,营养期90天,护理期90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