鉴定意见
1、被鉴定人刘学兵后期医疗费评定为4000元人民币(肆仟元整)。
2、被鉴定人刘学兵三期评定为休息期150天,营养期60天,护理期60 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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现代鉴定所[2013]医鉴字第4667号
五、鉴定意见
1、被鉴定人张望文伤残鉴定为九级。
2、被鉴定人张望文后期医疗费评定为4500元人民币(肆仟伍伯元整)。
3、被鉴定人张望文三期评定为休息期210天,营养期60天,护理期90天。
现代鉴定所[2013]医鉴字第3460号
五、鉴定意见
1、被鉴定人陈茂明伤残鉴定为七级。
2、被鉴定人陈茂明后期医疗费评定为6000元人民币(陆仟元整)。
3、被鉴定人陈茂明三期评定为休息期120天,营养期30天,护理期60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