鉴定意见
1、被鉴定人白洪平伤残鉴定为十级伤残。
2、被鉴定人白洪平后期医疗费评定为6000元人民币(陆仟元整)。
3、被鉴定人白洪平三期评定为休息期160天,营养期100天,护理期70天。
鉴定意见
1、被鉴定人白洪平伤残鉴定为十级伤残。
2、被鉴定人白洪平后期医疗费评定为6000元人民币(陆仟元整)。
3、被鉴定人白洪平三期评定为休息期160天,营养期100天,护理期70天。
参照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(云人社发2009)7号配置辅助器项目标准,前臂假肢22000元人民币(贰万贰仟元整),每5年更换一次。
四、鉴定意见
被鉴定人刀贵清的辅助器具费(大腿假肢)评定为22000元人民币(贰万贰仟元整),每5年更换一次。
参照《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,营养期,护理期评定标准(试行)》第7.2.4项之规定,评定休息期90天,营养期60天,护理期70天。
五、鉴定意见
1、被鉴定人刘涛后期医疗费评定为3000元人民币(叁仟元整)。
2、被鉴定人刘涛评定为休息期90天,营养期60天,护理期70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