云南现代鉴定所[2014]医鉴字第8345号

参照《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,营养期,护理期评定标准(试行)》第5.1.1项之规定,评定休息期60天,营养期15天,护理期7天。

五、鉴定意见

1、被鉴定人付兆莹后期医疗费评定为3000元人民币(叁仟元整)。

2、被鉴定人付兆莹评定为休息期60天,营养期15天,护理期7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