参照《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,营养期,护理期评定标准(试行)》第5.1.1项之规定,评定休息期60天,营养期15天,护理期7天。
五、鉴定意见
1、被鉴定人付兆莹后期医疗费评定为3000元人民币(叁仟元整)。
2、被鉴定人付兆莹评定为休息期60天,营养期15天,护理期7天。
参照《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,营养期,护理期评定标准(试行)》第5.1.1项之规定,评定休息期60天,营养期15天,护理期7天。
五、鉴定意见
1、被鉴定人付兆莹后期医疗费评定为3000元人民币(叁仟元整)。
2、被鉴定人付兆莹评定为休息期60天,营养期15天,护理期7天。
根据最高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、国家安全部、司法部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》第5.10.5c项之规定,构成轻微伤。
五、鉴定意见
被鉴定人柘荣连伤情鉴定为轻微伤。
根据最高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、国家安全部、司法部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》第5.2.5e项之规定,构成轻微伤。
五、鉴定意见
被鉴定人龙孝彩伤情鉴定为轻微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