参照《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,营养期,护理期评定标准(试行)》第6.1.6项之规定,评定休息期210天,营养期60天,护理期90天。
五、鉴定意见
1、被鉴定人沈匕川后期医疗费评定为7500元人民币(柒仟伍伯元整)。
2、被鉴定人沈匕川三期评定休息期为210天,营养期为60天,护理期为90天。
参照《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,营养期,护理期评定标准(试行)》第6.1.6项之规定,评定休息期210天,营养期60天,护理期90天。
五、鉴定意见
1、被鉴定人沈匕川后期医疗费评定为7500元人民币(柒仟伍伯元整)。
2、被鉴定人沈匕川三期评定休息期为210天,营养期为60天,护理期为90天。
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《人身损害致残程度鉴定标准》YFB-111-2002表3.九级上肢第6条,附则3.2.22条之规定,构成八级伤残。参照上海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《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、营养期、护理期评定标准(试行)》中的6.1.9条,尺骨、桡主干骨折的相关规定,苏忠文三期评估为休息期150天、营养期55天、护理期55天。
五、鉴定意见
1、被鉴定人苏忠文构成八级伤残。
2、苏忠文三期评估为休息期150天、营养期55天、护理期55天。
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《人身损害致残程度鉴定标准》YFB-111-2002表3.第九级6项之规定,构成九级伤残。
五、鉴定意见
被鉴定人沈匕川伤残鉴定为九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