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最高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、国家安全部、司法部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》第5.1.5c)及5.11.4a)项之规定,构成轻微伤。
五、鉴定意见
被鉴定人刘豪伤情鉴定为轻微伤。
根据最高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、国家安全部、司法部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》第5.1.5c)及5.11.4a)项之规定,构成轻微伤。
五、鉴定意见
被鉴定人刘豪伤情鉴定为轻微伤。
根据最高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、国家安全部、司法部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》第5.10.5b)及5.11.4a)项之规定,构成轻微伤。
五、鉴定意见
被鉴定人赵四伤情鉴定为轻微伤。
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、国家安全部、司法部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》第5.9.4f)及5.6.4b)项之规定,构成二项轻伤二级。
五、鉴定意见
被鉴定人兰华宣伤情鉴定为轻伤二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