鉴定意见
1、被鉴定人朱大超伤残鉴定为四级伤残。
2、被鉴定人朱大超后期医疗费评定为22000元人民币(贰万贰仟元整)。
3、被鉴定人朱大超三期评定为休息期360天,营养期180天,护理期240天。
鉴定意见
1、被鉴定人朱大超伤残鉴定为四级伤残。
2、被鉴定人朱大超后期医疗费评定为22000元人民币(贰万贰仟元整)。
3、被鉴定人朱大超三期评定为休息期360天,营养期180天,护理期240天。
被鉴定人丁采英外伤后致左足第一趾骨近节、远节基底部骨折,累及关节面。目前左足背、足底形成严重炎性肿胀,后期需积极进行对症消炎、定期复查及康复治疗。根据实际需要后期医疗费综合评定为6000元人民币(陆仟元整)。
鉴定意见
被鉴定人丁采英后期医疗费评定为6000元人民币(陆仟元整)。
根据司法部、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,司发【1990】《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》第3.18项之规定,构成轻微伤。
五、鉴定意见
被鉴定人马丽兵损伤鉴定为轻微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