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实际需要后期医疗费综合评定为8000元人民币(捌仟元整)。
五、鉴定意见
1、被鉴定人徐青伤残鉴定为十级伤残。
2、被鉴定人徐青后期医疗费评定为8000元人民币(捌仟元整)。
根据实际需要后期医疗费综合评定为8000元人民币(捌仟元整)。
五、鉴定意见
1、被鉴定人徐青伤残鉴定为十级伤残。
2、被鉴定人徐青后期医疗费评定为8000元人民币(捌仟元整)。
鉴定意见
1、被鉴定人张举祥伤残鉴定为九级。
2、被鉴定人张举祥后期医疗费评定为4000元人民币(肆仟元整)。
3、被鉴定人张举祥三期评定为休息期90天,营养期30天,护理期30天。
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《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》(GB/T 16180-2006)i九级、第23项之规定,构成九级伤残。
五、鉴定意见
被鉴定人杨各超伤残鉴定为九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