鉴定意见
1、被鉴定人李光清伤残鉴定为八级。
2、被鉴定人李光清后期医疗费评定为17000元人民币(壹万柒仟元整)
鉴定意见
1、被鉴定人李光清伤残鉴定为八级。
2、被鉴定人李光清后期医疗费评定为17000元人民币(壹万柒仟元整)
鉴定意见
1、被鉴定人胡德军伤残鉴定为九级。
2、被鉴定人胡德军三期评定为休息期270天,营养期60天,护理期90天。
鉴定意见
1、被鉴定人任怀柱伤残鉴定为一项八级、一项十级。
2、被鉴定人任怀柱后期医疗费评定为12000元人民币(壹万贰仟元整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