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、国家安全部、司法部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》第5.3.5 a之规定,构成轻微伤。
五、鉴定意见
被鉴定人施华安损伤鉴定为轻微伤
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、国家安全部、司法部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》第5.3.5 a之规定,构成轻微伤。
五、鉴定意见
被鉴定人施华安损伤鉴定为轻微伤
鉴定意见
1、被鉴定人何云宝后期医疗费评定为4200元人民币(肆仟贰佰元整)。
2、被鉴定人何云宝三期评定为休息期180天,营养期60天,护理期90天。
鉴定意见
1、被鉴定人付官稳伤残鉴定为十级伤残。
2、被鉴定人付官稳后期医疗费评定为3500元人民币(叁仟伍佰元整)。
3、被鉴定人付官稳三期评定为休息期150天,营养期90天,护理期90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