鉴定意见
1、被鉴定人黄庆芳伤残鉴定为七级。
2、被鉴定人黄庆芳后期医疗费评定为14000元人民币(壹万肆仟元整)。
3、被鉴定人黄庆芳三期评定为休息期180天,营养期90天,护理期90天
鉴定意见
1、被鉴定人黄庆芳伤残鉴定为七级。
2、被鉴定人黄庆芳后期医疗费评定为14000元人民币(壹万肆仟元整)。
3、被鉴定人黄庆芳三期评定为休息期180天,营养期90天,护理期90天
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《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》(GB/T 16180-2006)h)八级)第15项之规定,构成八级伤残。
五、鉴定意见
被鉴定人段世龙伤残鉴定为八级。
鉴定意见
1、被鉴定人龚绍光鉴定为九级伤残。
2、被鉴定人龚绍光后期医疗费评定为5500元人民币(伍仟伍伯元整)。
3、被鉴定人龚绍光三期评定休息期为180天,营养期为90天,护理期为90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