鉴定意见
1、被鉴定人于国清伤残鉴定为九级伤残。
2、被鉴定人于国清后期医疗费评定为2000元(贰仟元整)。
3、被鉴定人于国清评定为休息期90天,营养期30天,护理期30天。
鉴定意见
1、被鉴定人于国清伤残鉴定为九级伤残。
2、被鉴定人于国清后期医疗费评定为2000元(贰仟元整)。
3、被鉴定人于国清评定为休息期90天,营养期30天,护理期30天。
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《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》(GB/T 16180-2006)i)九级、第23项之规定,构成九级伤残。
五、鉴定意见
被鉴定人李艳松伤残鉴定为九级。
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《人身损害致残程度鉴定标准》YFB-111-2002表4第十级、第6项、第2项之规定,构成二项十级伤残。参照总侧1.7晋级原则二项相同可晋升一级原则,故综合评定为九级伤残。
五、鉴定意见
被鉴定人陈发云伤残鉴定为九级伤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