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、国家安全部、司法部《人体损伤鉴定标准》第5.1.5b)及5.2.5c)项之规定,构成轻微伤。
五、鉴定意见
被鉴定人陈宗会伤情鉴定为轻微伤。
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、国家安全部、司法部《人体损伤鉴定标准》第5.1.5b)及5.2.5c)项之规定,构成轻微伤。
五、鉴定意见
被鉴定人陈宗会伤情鉴定为轻微伤。
鉴定意见
1、被鉴定人杨会友伤残鉴定为九级。
2、被鉴定人杨会友后期医疗费评定为3000元人民币(叁仟元整)。
3、被鉴定人杨会友三期评定为休息期150天,营养期60天,护理期60天。
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、国家安全部、司法部《人体损伤鉴定标准》第5.1.5b)及5.2.5c)项之规定,构成轻微伤。
五、鉴定意见
被鉴定人陈宗会伤情鉴定为轻微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