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《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》(GB/T 16180-2006)十级、第14项之规定,构成十级伤残。
五、鉴定意见
被鉴定人符信章伤残鉴定为十级。
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《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》(GB/T 16180-2006)十级、第14项之规定,构成十级伤残。
五、鉴定意见
被鉴定人符信章伤残鉴定为十级。
鉴定意见
1、被鉴定人白桂英伤残鉴定为十级伤残。
2、被鉴定人白桂英后期医疗费评定为3000元人民币(叁仟元整)
鉴定意见
1、被鉴定人朱绍旭伤残鉴定为十级伤残。
2、被鉴定人朱绍旭后期医疗费评定为7000元人民币(柒仟元整)。
3、被鉴定人朱绍旭三期评定为休息期90天,营养期30天,护理期30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