参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《人体轻伤分级鉴定标准》YFB—110—2002第二十五条,属轻伤甲级。
五、鉴定意见
被鉴定人奉勇伤情鉴定为轻伤(甲级)。
参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《人体轻伤分级鉴定标准》YFB—110—2002第二十五条,属轻伤甲级。
五、鉴定意见
被鉴定人奉勇伤情鉴定为轻伤(甲级)。
鉴定意见
1、被鉴定人胡涛伤残鉴定为九级。
2、被鉴定人胡涛后期医疗费评定为3500元人民币(叁仟伍佰元整)。
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《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》(GA/T 146-1996)第3.3、4.1、4.6项之规定,构成轻微伤。
五、鉴定意见
被鉴定人苏石林伤情鉴定为轻微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