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公安部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(公安部令第123号)》第十一条第(二)项6目之规定精神,被鉴定人常艳平符合申请小型机动车驾驶证的条件。
四、鉴定意见
被鉴定人常艳平符合申请小型机动驾驶证条件。
根据公安部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(公安部令第123号)》第十一条第(二)项6目之规定精神,被鉴定人常艳平符合申请小型机动车驾驶证的条件。
四、鉴定意见
被鉴定人常艳平符合申请小型机动驾驶证条件。
鉴定意见
1、被鉴定人杨会友伤残鉴定为九级。
2、被鉴定人杨会友后期医疗费评定为3000元人民币(叁仟元整)。
3、被鉴定人杨会友三期评定为休息期150天,营养期60天,护理期60天。
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《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》(GB/T 16180-2006)i)九级、第23项之规定,构成九级伤残。
五、鉴定意见
被鉴定人刘国伍伤残鉴定为九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