鉴定意见
1、被鉴定人王瑞停伤残分别鉴定为一项八级;一项十级。
2、被鉴定人王瑞停后期医疗费评定为8500元人民币(捌仟伍佰元整)。
3、被鉴定人王瑞停三期评定休息期为180天,营养期90天,护理期90天。
鉴定意见
1、被鉴定人王瑞停伤残分别鉴定为一项八级;一项十级。
2、被鉴定人王瑞停后期医疗费评定为8500元人民币(捌仟伍佰元整)。
3、被鉴定人王瑞停三期评定休息期为180天,营养期90天,护理期90天。
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、国家安全部、司法部《人体损伤鉴定标准》第5.6.5a、5.11.4b项之规定,构成轻微伤。
五、鉴定意见
被鉴定人刘欢伤情鉴定为轻微伤。
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、国家安全部、司法部《人体损伤鉴定标准》第5.14 d、5.9.4 i项之规定,构成轻伤二级。
五、鉴定意见
被鉴定人管兵伤情鉴定为轻伤二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