鉴定意见
1、被鉴定人潘光朝伤情鉴定为轻微伤。
2、被鉴定人潘光朝后期医疗费评定为2500元人民币(贰仟伍佰元整)。
鉴定意见
1、被鉴定人潘光朝伤情鉴定为轻微伤。
2、被鉴定人潘光朝后期医疗费评定为2500元人民币(贰仟伍佰元整)。
鉴定意见
1、被鉴定人饶强伤残鉴定为九级伤残。
2、被鉴定人饶强后期医疗费评定为9000元(玖仟元整)。
3、被鉴定人饶强评定为休息期180天,营养期90天,护理期90天。
鉴定意见
1、被鉴定人兰华宣伤残鉴定为一项八级、二项十级。
2、被鉴定人兰华宣后期医疗费评定为36000元(叁万陆仟元整)。
3、被鉴定人兰华宣评定为休息期180天,营养期60天,护理期90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