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最高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、国家安全部、司法部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》第5.10.5c项之规定,构成轻微伤。
五、鉴定意见
被鉴定人柘荣连伤情鉴定为轻微伤。
根据最高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、国家安全部、司法部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》第5.10.5c项之规定,构成轻微伤。
五、鉴定意见
被鉴定人柘荣连伤情鉴定为轻微伤。
根据最高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、国家安全部、司法部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》第5.2.5e项之规定,构成轻微伤。
五、鉴定意见
被鉴定人龙孝彩伤情鉴定为轻微伤。
参照《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,营养期,护理期评定标准(试行)》第6.1.6项之规定,评定休息期210天,营养期60天,护理期90天。
五、鉴定意见
1、被鉴定人沈匕川后期医疗费评定为7500元人民币(柒仟伍伯元整)。
2、被鉴定人沈匕川三期评定休息期为210天,营养期为60天,护理期为90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