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《人身损害致残程度鉴定标准》YFB-111-2002表3.九级上肢第6条,附则3.2.22条之规定,构成八级伤残。参照上海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《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、营养期、护理期评定标准(试行)》中的6.1.9条,尺骨、桡主干骨折的相关规定,苏忠文三期评估为休息期150天、营养期55天、护理期55天。
五、鉴定意见
1、被鉴定人苏忠文构成八级伤残。
2、苏忠文三期评估为休息期150天、营养期55天、护理期55天。
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《人身损害致残程度鉴定标准》YFB-111-2002表3.九级上肢第6条,附则3.2.22条之规定,构成八级伤残。参照上海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《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、营养期、护理期评定标准(试行)》中的6.1.9条,尺骨、桡主干骨折的相关规定,苏忠文三期评估为休息期150天、营养期55天、护理期55天。
五、鉴定意见
1、被鉴定人苏忠文构成八级伤残。
2、苏忠文三期评估为休息期150天、营养期55天、护理期55天。
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《人身损害致残程度鉴定标准》YFB-111-2002表3.第九级6项之规定,构成九级伤残。
五、鉴定意见
被鉴定人沈匕川伤残鉴定为九级。
后期需进行关节松解术及取骨植骨术。根据实际需要后期医疗费综合评定为58000元人民币(伍万捌仟元整)。
五、鉴定意见
1、被鉴定人刘公平伤残鉴定为一项九级、一项十级。
2、被鉴定人刘公平后期医疗费评定为58000元人民币(伍万捌仟元整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