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公安部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(公安部令第123号)》第十一条第(二)项5目之规定精神,被鉴定人李昊龠符合申请小型机动车驾驶证的条件。
四、鉴定意见
1、被鉴定人李昊龠左手食指一、二、三指节缺失,余四指健全。右手健全,左手运动功能不影响一般工作(驾驶)和生活。
2、被鉴定人李昊龠符合申请小型机动驾驶证条件。
根据公安部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(公安部令第123号)》第十一条第(二)项5目之规定精神,被鉴定人李昊龠符合申请小型机动车驾驶证的条件。
四、鉴定意见
1、被鉴定人李昊龠左手食指一、二、三指节缺失,余四指健全。右手健全,左手运动功能不影响一般工作(驾驶)和生活。
2、被鉴定人李昊龠符合申请小型机动驾驶证条件。
鉴定意见
1、被鉴定人董路路左手1—5指功能完全丧失的损伤构成八级伤残。
2、被鉴定人董路路后期治疗费需人民币玖仟(9000.00)元。
鉴定意见
1、顾斌文左下肢丧失功能50%的损伤构成Ⅷ级伤残;
2、顾斌文后期治疗费需人民币贰万伍仟(25000.00)元。
3、顾斌文的护理期为150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