鉴定所[2014]医鉴字第80588号

根据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、国家安全部、司法部《人体损伤鉴定标准》第5.6.2 f项之规定,构成重伤二级。

五、鉴定意见

被鉴定人杨超伤情鉴定为重伤二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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