鉴定所[2014]医鉴字第80592号

参照《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,营养期,护理期评定标准(试行)》第6.2.11项之规定,评定休息期为90天,营养期为30天,护理期为60天。

五、鉴定意见

被鉴定人肖玉超三期评定休息期为90天,营养期为30天,护理期为60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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