鉴定所[2014]医鉴字第80592号 发表于 2014 年 8 月 1 日 由 admin 参照《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,营养期,护理期评定标准(试行)》第6.2.11项之规定,评定休息期为90天,营养期为30天,护理期为60天。 五、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肖玉超三期评定休息期为90天,营养期为30天,护理期为60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