鉴定所[2014]医鉴字第80599号 发表于 2014 年 8 月 4 日 由 admin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、国家安全部、司法部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》第5.2.5 c之规定,构成轻微伤。 五、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何菊仙损伤鉴定为轻微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