鉴定所[2014]医鉴字第5902号 发表于 2014 年 8 月 5 日 由 admin 鉴定意见 1、被鉴定人刘兴才伤残鉴定为九级。 2、被鉴定人刘兴才后期医疗费(假指)评定为1000元人民币(壹仟元整),每2年更换一次。。 3、被鉴定人刘兴才三期评定为休息期90天,营养期60天,护理期90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