鉴定所[2014]医鉴字第5907号

鉴定意见

1、被鉴定人李如翠伤残鉴定为九级。

2、被鉴定人李如翠后期医疗费评定为3500元人民币(叁仟伍佰元整)。

3、被鉴定人李如翠三期评定为休息期70天,营养期30天,护理期60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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