鉴定所[2014]医鉴字第5907号 发表于 2014 年 8 月 10 日 由 admin 鉴定意见 1、被鉴定人李如翠伤残鉴定为九级。 2、被鉴定人李如翠后期医疗费评定为3500元人民币(叁仟伍佰元整)。 3、被鉴定人李如翠三期评定为休息期70天,营养期30天,护理期60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