云南现代鉴定所[2014]医鉴字第5910号

鉴定意见

1、被鉴定人张举祥伤残鉴定为九级。

2、被鉴定人张举祥后期医疗费评定为4000元人民币(肆仟元整)。

3、被鉴定人张举祥三期评定为休息期90天,营养期30天,护理期30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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