云南现代鉴定所[2014]医鉴字第5918号

参照《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,营养期,护理期评定标准(试行)》第4.12项之规定,评定休息期50天,营养期15天,护理期15天。

 五、鉴定意见

1、被鉴定人连辰昊后期医疗费评定为3000元人民币(叁仟元整)。

2、被鉴定人连辰昊评定为休息期50天,营养期15天,护理期15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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