参照《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,营养期,护理期评定标准(试行)》第4.12项之规定,评定休息期50天,营养期15天,护理期15天。
五、鉴定意见
1、被鉴定人连辰昊后期医疗费评定为3000元人民币(叁仟元整)。
2、被鉴定人连辰昊评定为休息期50天,营养期15天,护理期15天。
参照《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,营养期,护理期评定标准(试行)》第4.12项之规定,评定休息期50天,营养期15天,护理期15天。
五、鉴定意见
1、被鉴定人连辰昊后期医疗费评定为3000元人民币(叁仟元整)。
2、被鉴定人连辰昊评定为休息期50天,营养期15天,护理期15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