参照《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,营养期,护理期评定标准(试行)》第7.2.4项之规定,评定休息期90天,营养期60天,护理期70天。
五、鉴定意见
1、被鉴定人刘涛后期医疗费评定为3000元人民币(叁仟元整)。
2、被鉴定人刘涛评定为休息期90天,营养期60天,护理期70天。
参照《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,营养期,护理期评定标准(试行)》第7.2.4项之规定,评定休息期90天,营养期60天,护理期70天。
五、鉴定意见
1、被鉴定人刘涛后期医疗费评定为3000元人民币(叁仟元整)。
2、被鉴定人刘涛评定为休息期90天,营养期60天,护理期70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