参照《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,营养期,护理期评定标准(试行)》第8.3项之规定,评定休息期为90天,营养期60天,护理期90天。
五、鉴定意见
1、被鉴定人邹中发后期医疗费评定为1500元人民币(壹仟伍佰元整)。
2、被鉴定人邹中发三期评定休息期为90天,营养期60天,护理期90天。
参照《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,营养期,护理期评定标准(试行)》第8.3项之规定,评定休息期为90天,营养期60天,护理期90天。
五、鉴定意见
1、被鉴定人邹中发后期医疗费评定为1500元人民币(壹仟伍佰元整)。
2、被鉴定人邹中发三期评定休息期为90天,营养期60天,护理期90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