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《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》(GB-18667-2002)九级、第4.9.9.i)项之规定,构成九级伤残。
五、鉴定意见
被鉴定人熊贵福伤残鉴定为九级。
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《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》(GB-18667-2002)九级、第4.9.9.i)项之规定,构成九级伤残。
五、鉴定意见
被鉴定人熊贵福伤残鉴定为九级。
鉴定意见
1、被鉴定人朱莉莉伤残鉴定为一项八级、二项十级。
2、被鉴定人朱莉莉后期医疗费评定为12000元人民币(壹万贰仟元整)
3、被鉴定人朱莉莉三期评定为休息期300天,营养期60天,护理期90天。
鉴定意见
1、被鉴定人付官稳伤残鉴定为十级伤残。
2、被鉴定人付官稳后期医疗费评定为3500元人民币(叁仟伍佰元整)。
3、被鉴定人付官稳三期评定为休息期150天,营养期90天,护理期90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