鉴定意见
1、被鉴定人兰华宣伤残鉴定为一项八级、二项十级。
2、被鉴定人兰华宣后期医疗费评定为36000元(叁万陆仟元整)。
3、被鉴定人兰华宣评定为休息期180天,营养期60天,护理期90天。
鉴定意见
1、被鉴定人兰华宣伤残鉴定为一项八级、二项十级。
2、被鉴定人兰华宣后期医疗费评定为36000元(叁万陆仟元整)。
3、被鉴定人兰华宣评定为休息期180天,营养期60天,护理期90天。
鉴定意见
1、被鉴定人张国炳伤残鉴定为十级。
2、被鉴定人张国炳后期医疗费评定为3000元人民币(叁仟元整)。
3、被鉴定人张国炳三期评定休息期为90天,营养期为40天,护理期为30天。
参照《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,营养期,护理期评定标准(试行)》第7.2.1项之规定,评定休息期150天,营养期60天,护理期60天。
五、鉴定意见
被鉴定人李治洪三期评定为休息期150天,营养期60天,护理期60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