鉴定意见
1、被鉴定人王瑞停伤残分别鉴定为一项八级;一项十级。
2、被鉴定人王瑞停后期医疗费评定为8500元人民币(捌仟伍佰元整)。
3、被鉴定人王瑞停三期评定休息期为180天,营养期90天,护理期90天。
鉴定意见
1、被鉴定人王瑞停伤残分别鉴定为一项八级;一项十级。
2、被鉴定人王瑞停后期医疗费评定为8500元人民币(捌仟伍佰元整)。
3、被鉴定人王瑞停三期评定休息期为180天,营养期90天,护理期90天。
鉴定意见
1、被鉴定人白桂英伤残鉴定为十级伤残。
2、被鉴定人白桂英后期医疗费评定为3000元人民币(叁仟元整)
鉴定意见
1、被鉴定人朱绍旭伤残鉴定为十级伤残。
2、被鉴定人朱绍旭后期医疗费评定为7000元人民币(柒仟元整)。
3、被鉴定人朱绍旭三期评定为休息期90天,营养期30天,护理期30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