鉴定意见
1、被鉴定人黄安琼伤残鉴定为十级。
2、被鉴定人黄安琼后期医疗费评定为9000元人民币(玖仟元整)。
3、被鉴定人黄安琼三期评定休息期为150天,营养期为60天,护理期为60天。
鉴定意见
1、被鉴定人黄安琼伤残鉴定为十级。
2、被鉴定人黄安琼后期医疗费评定为9000元人民币(玖仟元整)。
3、被鉴定人黄安琼三期评定休息期为150天,营养期为60天,护理期为60天。
鉴定意见
1、被鉴定人刘家容的伤残鉴定为八级伤残
2、被鉴定人刘家容的三期评定为休息期150天,营养期60天,护理期60天。
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《人身损害致残程度鉴定标准》YFB-111-2002表9.九级之规定,构成九级伤残。
五、鉴定意见
被鉴定人吴镇伤残鉴定为九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