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公安部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(公安部令第123号)》第十一条第(二)项5目之规定,被鉴定人吴远贵符合申请小型机动车驾驶证的条件。
四、鉴定意见
1、被鉴定人吴远贵右手中指、无名指、小指畸形,左手健全不影响一般工作和生活。
2、被鉴定人吴远贵右上肢功能符合申请小型机动车驾驶证条件。
根据公安部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(公安部令第123号)》第十一条第(二)项5目之规定,被鉴定人吴远贵符合申请小型机动车驾驶证的条件。
四、鉴定意见
1、被鉴定人吴远贵右手中指、无名指、小指畸形,左手健全不影响一般工作和生活。
2、被鉴定人吴远贵右上肢功能符合申请小型机动车驾驶证条件。
根据公安部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(公安部令第123号)》第十一条第(二)项6目之规定精神,被鉴定人蒋元贤符合申请小型机动车驾驶证的条件。
四、鉴定意见
1、被鉴定人蒋元贤右下肢缩短1.6cm,左下肢正常,不影响一般工作(驾驶)和生活。
2、被鉴定人蒋元贤符合申请小型机动驾驶证条件。
根据公安部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(公安部令第123号)》第十一条第(二)项5目之规定精神,被鉴定人许仕奎符合申请小型机动车驾驶证的条件。
四、鉴定意见
1、被鉴定人许仕奎左手小指第二关节畸形,左手运动功能不影响一般工作(驾驶)和生活。
2、被鉴定人许仕奎符合申请小型机动驾驶证条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