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《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》(GB/T 16180-2006)i)九级)第23项之规定,构成九级伤残。
五、鉴定意见
被鉴定人敖学武伤残鉴定为九级。
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《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》(GB/T 16180-2006)i)九级)第23项之规定,构成九级伤残。
五、鉴定意见
被鉴定人敖学武伤残鉴定为九级。
鉴定意见
1、被鉴定人李光清伤残鉴定为八级。
2、被鉴定人李光清后期医疗费评定为17000元人民币(壹万柒仟元整)
鉴定意见
1、被鉴定人胡德军伤残鉴定为九级。
2、被鉴定人胡德军三期评定为休息期270天,营养期60天,护理期90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