鉴定意见
1、被鉴定人李志伤残鉴定为一项九级、一项十级。
2、被鉴定人李志后期医疗费评定为12000元人民币(壹万贰仟元整)。
鉴定意见
1、被鉴定人李志伤残鉴定为一项九级、一项十级。
2、被鉴定人李志后期医疗费评定为12000元人民币(壹万贰仟元整)。
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《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》(GB/T 16180-2006)i)九级、第23项之规定,构成九级伤残。
五、鉴定意见
被鉴定人陈刚的伤残鉴定为九级伤残
鉴定意见
1、被鉴定人余兴发伤残鉴定为十级。
2、被鉴定人余兴发后期医疗费评定为2500元人民币(贰仟伍佰元整)。
3、被鉴定人余兴发辅助器配置费用评定为休息期1100元人民币(壹仟壹伯元整),每2年更换一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