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、国家安全部、司法部《人体损伤鉴定标准》第5.1.3a、5.1.3b项之规定,分别构成一项轻伤一级、一项轻伤二级。
五、鉴定意见
被鉴定人李行强伤情鉴定为一项轻伤一级、一项轻伤二级。
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、国家安全部、司法部《人体损伤鉴定标准》第5.1.3a、5.1.3b项之规定,分别构成一项轻伤一级、一项轻伤二级。
五、鉴定意见
被鉴定人李行强伤情鉴定为一项轻伤一级、一项轻伤二级。
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、国家安全部、司法部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》第5.1.3a、5.1.3b项之规定,分别构成一项轻伤一级、一项轻伤二级。
五、鉴定意见
被鉴定人李行强伤情鉴定为一项轻伤一级、一项轻伤二级。
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、国家安全部、司法部《人体损伤鉴定标准》第5.13e、、5.6.4f、5.10.4e项之规定,分别构成一项轻伤一级、一项轻伤二级。
五、鉴定意见
被鉴定人周伟伤情鉴定为一项轻伤一级、二项轻伤二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