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最高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、国家安全部、司法部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》第5.2.5a项之规定,构成轻微伤。
五、鉴定意见
被鉴定人张长省伤情鉴定为轻微伤。
根据最高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、国家安全部、司法部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》第5.2.5a项之规定,构成轻微伤。
五、鉴定意见
被鉴定人张长省伤情鉴定为轻微伤。
根据最高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、国家安全部、司法部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》第5.2.5e项之规定,构成轻微伤。
五、鉴定意见
被鉴定人瞿进伤情鉴定为轻微伤。
根据最高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、国家安全部、司法部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》第5.10.5c项之规定,构成轻微伤。
五、鉴定意见
被鉴定人柘荣连伤情鉴定为轻微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