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、国家安全部、司法部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》第5.11.4 a项之规定,构成轻微伤。
五、鉴定意见
被鉴定人张文美损伤鉴定为轻微伤。
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、国家安全部、司法部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》第5.11.4 a项之规定,构成轻微伤。
五、鉴定意见
被鉴定人张文美损伤鉴定为轻微伤。
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、国家安全部、司法部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》第5.2.5 c之规定,构成轻微伤。
五、鉴定意见
被鉴定人何菊仙损伤鉴定为轻微伤。
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、国家安全部、司法部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》第5.10.5 b c d之规定,构成轻微伤。
五、鉴定意见
被鉴定人刘丹损伤鉴定为轻微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