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、国家安全部、司法部《人体损伤鉴定标准》第5.9.4 d项之规定,构成轻伤二级。
五、鉴定意见
被鉴定人李治洪伤情鉴定为轻伤二级。
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、国家安全部、司法部《人体损伤鉴定标准》第5.9.4 d项之规定,构成轻伤二级。
五、鉴定意见
被鉴定人李治洪伤情鉴定为轻伤二级。
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《人身损害致残程度鉴定标准》YFB-111-2002表7.十级第2项之规定,构成十级伤残。
五、鉴定意见
被鉴定人李治洪伤残鉴定为十级。
鉴定意见
1、被鉴定人章军伤残鉴定为一项九级,一项十级。
2、被鉴定人章军后期医疗费评定为4500元人民币(肆仟伍佰元整)。
3、被鉴定人章军三期评定为休息期120天,营养期30天,护理期60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