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《人身损害致残程度鉴定标准》【YFB-111-2002】表9.残疾等级划分表. 小肠. 九级“小肠修补术后”之规定,构成九级伤残。
五、鉴定意见
被鉴定人高海兵空肠修补术后的损伤构成九级伤残。
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《人身损害致残程度鉴定标准》【YFB-111-2002】表9.残疾等级划分表. 小肠. 九级“小肠修补术后”之规定,构成九级伤残。
五、鉴定意见
被鉴定人高海兵空肠修补术后的损伤构成九级伤残。
鉴定意见
1、被鉴定人李如翠伤残鉴定为九级。
2、被鉴定人李如翠后期医疗费评定为3500元人民币(叁仟伍佰元整)。
3、被鉴定人李如翠三期评定为休息期70天,营养期30天,护理期60天。
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《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》(GB/T 16180-2006)i)九级、第19项之规定,构成九级伤残。
五、鉴定意见
被鉴定人白光伤残鉴定为九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