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、国家安全部、司法部《人体损伤鉴定标准》第5.14 d、5.9.4 i项之规定,构成轻伤二级。
五、鉴定意见
被鉴定人管兵伤情鉴定为轻伤二级。
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、国家安全部、司法部《人体损伤鉴定标准》第5.14 d、5.9.4 i项之规定,构成轻伤二级。
五、鉴定意见
被鉴定人管兵伤情鉴定为轻伤二级。
鉴定意见
1、被鉴定人李永光伤残鉴定为七级伤残。
2、被鉴定人李永光后期医疗费评定为9000元人民币(玖仟元整)。
3、被鉴定人李永光三期评定为休息期270天,营养期60天,护理期120天。
鉴定意见
1、被鉴定人马元后期医疗费评定为4500元人民币(肆仟伍佰元整)。
2、被鉴定人马元三期评定为休息期90天、营养期30天、护理期15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