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、国家安全部、司法部《人体损伤鉴定标准》第5.2.5c、5.2.5d项之规定,构成轻微伤。
五、鉴定意见
被鉴定人许建美伤情鉴定为轻微伤。
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、国家安全部、司法部《人体损伤鉴定标准》第5.2.5c、5.2.5d项之规定,构成轻微伤。
五、鉴定意见
被鉴定人许建美伤情鉴定为轻微伤。
参照《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,营养期,护理期评定标准(试行)》第6.2.7项之规定,评定休息期为180天,营养期为60天,护理期为90天。
五、鉴定意见
1、被鉴定人奉勇伤残鉴定为九级。
2、被鉴定人奉勇后期医疗费评定为8000元人民币(捌仟元整)。
3、被鉴定人奉勇三期评定休息期为180天,营养期为60天,护理期为90天。
鉴定意见
1、被鉴定人许秋庆伤残鉴定为十级。
2、被鉴定人许秋庆后期假牙安装费评定为4800元(肆仟捌佰元正),每5年更换一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