鉴定意见
1、被鉴定人张举祥伤残鉴定为九级。
2、被鉴定人张举祥后期医疗费评定为4000元人民币(肆仟元整)。
3、被鉴定人张举祥三期评定为休息期90天,营养期30天,护理期30天。
鉴定意见
1、被鉴定人张举祥伤残鉴定为九级。
2、被鉴定人张举祥后期医疗费评定为4000元人民币(肆仟元整)。
3、被鉴定人张举祥三期评定为休息期90天,营养期30天,护理期30天。
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《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》(GB/T 16180-2006)i九级、第23项之规定,构成九级伤残。
五、鉴定意见
被鉴定人杨各超伤残鉴定为九级。
根据公安部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(公安部令第123号)》第十一条第(二)项6目之规定精神,被鉴定人曾自平符合申请小型机动车驾驶证的条件。
四、鉴定意见
1、被鉴定人曾自平右下肢缩短2cm,左下肢正常,不影响一般工作(驾驶)和生活。
2、被鉴定人曾自平符合申请小型机动驾驶证条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