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、国家安全部、司法部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》第5.1.5 d、b)项之规定,构成轻微伤。
五、鉴定意见
被鉴定人朱丽存损伤鉴定为轻微伤。
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、国家安全部、司法部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》第5.1.5 d、b)项之规定,构成轻微伤。
五、鉴定意见
被鉴定人朱丽存损伤鉴定为轻微伤。
鉴定意见
1、被鉴定人金荣华伤残鉴定为一项九级、二项十级伤残。
2、被鉴定人金荣华后期医疗费评定为24000元人民币(贰万肆仟元整)。
3、被鉴定人金荣华三期评定为休息期270天,营养期60天,护理期90天
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、国家安全部、司法部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》第5.15 b)项及5.11.4 a之规定,构成轻微伤。
五、鉴定意见
被鉴定人杨明全损伤鉴定为轻微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