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眼睛伤残鉴定标准 (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《人身损害致残程度鉴定标准》上肢伤残分级)

残 级

眼损伤与视力功能障碍

一级

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

二级

1.一眼有或无光感,另一眼矫正视力≤0.02或视野≤8%(或半径≤5°)
2.
双眼视野≤8%,(或半径≤5°)

三级

1.一眼有或无光感,另眼矫正视力≤0.05或视野≤16%(或半径≤10°)
2.
双侧矫正视力<0.05或视野≤16%(或半径≤10°)
3.
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,另眼矫正视力<0.1或视野≤24%,(或半径≤15°)

四级

1.一眼有或无光感,另眼矫正视力≤0.2,或视野≤32%,(或半径≤20°)
2.
一眼矫正视力<0.05,另一眼矫正视力≤0.1
3.
双眼矫正视力<0.1,或视野≤32%,(或半径≤20°)

五级

1.一眼有或无光感,另眼矫正视力≤0.3,或视野≤40%,(或半径≤25°)
2.
双眼视野≤40%,(或半径≤25°)
3.
一侧眼球摘除
4.
双眼低视力2

六级

1.一眼矫正视力≤0.05,另眼矫正视力≤0.3
2.
一眼矫正视力≤0.1,另眼矫正视力≤0.2
3.
双眼矫正视力≤0.2或视野≤48%(或半径≤30°)

七级

1.一眼有或无光感,另眼矫正视力≤0.8
2.
双眼矫正视力≤0.3或视野≤64%(或半径≤40°)
3.
双眼低视力1

八级

1.一眼矫正视力≤0.2,另眼矫正视力≤0.5
2.
一眼有或无光感
3.
双眼矫正视力≤0.4或双眼视野≤80%(或半径≤50°)
4.
双侧晶体摘除
5.
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

6.
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
7.
外伤性青光眼
8.
双侧眼睑下垂遮盖瞳孔或双侧眼睑严重畸形,影响容貌

九级

1.一眼矫正视力≤0.3,另眼矫正视力≤0.6
2.
双眼矫正视力≤0.5,外伤性白内障III(或重度)
3.
双眼泪器损伤,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
4.
第四、五、六对脑神经麻痹
5.
复视伴有眼球运动障碍
6.
一侧晶体摘除
7.
一眼低视力II级或盲目III

十级

1.一侧上睑下垂遮盖瞳孔或眼睑畸形、影响容貌
2.
一眼泪器损伤,手术无法改善溢泪
3.
一眼低视力I
4.
外伤性白内障III(轻、中度)
5.
复视、斜视等视觉障碍
6.
晶体脱位
7.
眶内异物未取出者
8.
球内异物未取出者
9.
外伤性瞳孔畸形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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